化工(危險化學品)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
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
第64號
《化工(危險化學品)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》已經2013年7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3年9月18日
化工(危險化學品)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
一、必須依法設立、證照齊全有效。
二、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,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。
三、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并培訓合格,依法持證上崗。
四、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,嚴格變更管理,遇險科學施救。
五、必須按照《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》要求排查治理隱患。
六、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。
七、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。
八、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、進入受限空間、高處、吊裝、臨時用電、動土、檢維修、盲板抽堵等作業。
九、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。
十、嚴禁違章作業、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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